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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规定中的举证证明的举证方式包括哪些?人员举证是否属于?相关部门的证明【非工资单】是否可以作为举证?

其他 2011-07-10 15: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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