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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3年1月在别人手中购得一房产,101平方左右,当时签定买卖合同,由于我当时没有钱,征得卖方统一,到2014年1月才将房款通过银行转给卖方,有银行转款凭证,卖方也开据了收条。由于该房是卖方从别人手中买的集资房性质,无法办理产权证,所以也无法过户。2014年底,卖方因债务纠纷被第三人起诉,要求查封该房产,法院就下达了查封通知,我提出了异议,被法院驳回,再上诉,法院仍然维持查封决定。理由是该买卖合同无效。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他 2017-03-05 22: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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