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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法院判决张某本息合计归还我12万,其中本金9万。2005年法院强制执行,从张某工资中每年3000至5000元。至今共还我22000元。请问像这样,张某要15--20年还账,我的12万岂不贬值太多?张某未还账款,是否应该继续按法院2003年认定的年息计息? 感谢各位及时的答复!我还想请您具体解答一下:欠款金额应该是本金和利息的总和吗?比如他现在还欠9.8万,用9.8万乘以年利率,是他2011年新欠的利息,对吗?他每年的还款连利息都不够,应该怎么计算他的还款额?盼解答!

其他 2011-06-04 23: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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