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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家人突然接到电话说他要被带走.协助调查...让家属第二天去B市人民检察院给他送衣服...朋友及家人都是A市的.也不明缘由..去到B的检察院之后.要求在B公安局开具的“指定住所监视居住”通知书签字..说是省检察院委派他们怎么怎么的.通知单抬头是B市某区公安局.原因是朋友涉嫌受贿.指定监视居住地址却是在A市一个小区附近...当时也不知道怎么办.也不懂.签署之后.家属就回A市了了...以为协助一下调查没多久就回来了...第十四天.朋友给家里打电话要家人准备钱..两天之内要准备十多万.借都要借了拿过去给他们...朋友家里本条件就很一般.答应想办法筹钱之后.第二天.又接到电话.问筹齐了没..十几万不是小数..朋友家属说在筹.电话就挂了...又过了一天.B市那边打电话给家属说让他们过去拿东西.因为相隔比较远.都有工作.就隔了两天才过去..去到那边之后.又给了一份“涉嫌受贿的拘留通知书”...一次签了三张.两B市某区检察院的.一张B市某区公安局的.都是签的同一个日期.上面写我朋友被拘留了.拘留在C县的看守所..还让家属去送衣服...想问一下.这个程序是怎么回事...我朋友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劳务合同工.从事一些水电消防之类的施工检查工作...他同事说他在工程投标中牵涉这个事情.麻烦解答一下.朋友家属该怎么办.已经二十多天了.现在还没看到人...拘留通知单上.检察院和公安局依据的条款不是同一条.一个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另一个是第八十条...求解答.急死了

刑事辩护 2017-03-10 20: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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