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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宝丰县杨庄镇一位农民,想对您咨询一下征地的补偿问题。 新城区至宝丰火车站一条公路刚好站了我家两亩多耕地。现在村里强迫我们交出土地,同时将占地款全村人平分,然后从新分地。不知道现在征地的补偿标准是什么,另外这种做法是不是和以前签的三十年不动地有矛盾,麻烦告知。谢谢!

争议解决 2009-03-03 19:5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果园、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计算。   征用未结果的果园比照一般果园年产值的60-80%计算。
  • 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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