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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调解子女婚姻的问题,而去了电视台的某调解节目,该节目进行了录制. 节目录制结束后,非但调解没有成功,反而给当事人一方造成了因为暴露自己的不堪隐私而要面对节目播出后可能要造成的社会舆论的巨大精神压力,而且当事人有肿瘤病史.怕她无法承受因此而产生的身心影响. 在录制节目前签过一份声明,声明主要对叙述事实要求真实,不虚构,同意节目转播等进行同意. 针对上述情况,我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该节目停播,如果该节目不同意,我是否可以发律师信

调解 2011-06-06 16: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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