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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有朋友欠我的款,双方经法院调解后,对方未履行。于是,我申请了执行。法院冻结了欠款人在银行的存单。于是,银行提出了执行异议,声称该存单是银行贷款的质押存单。银行所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提款申请书》《借款凭证》都有明显的涂改痕迹,请问涂改后的资料是否具有法律效率?此外,根据银行提供的资料看,签订《贷款合同》《提款申请》《借款凭证》在前,而所谓质押的存单存款在后,这种事先约定质押存单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谢谢!

其他 2017-03-13 11: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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