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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以搞对象为名,于去年五月、十月分别在两地骗取两人五万余元。公安部门通知被害人于1月初将案子移交检察院。检察院3月1日电话通知两被害人接到此案。3月13日当被害人询问此案时,又被告知:证据不足。请问此时被害人可否委托律师阅卷与复制么?

刑事辩护 2017-03-15 22: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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