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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甲方于2010年9月将自己经营的饭店租赁给乙方沈某,其中包括饭店场地及设施设备.合同租赁期为五年.现在乙方沈某饭店效益不好,无法经营下去.如果他违约他就不能拿到违约金,现他们乙方以我们甲方不提供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导致他们饭店无法经营为由将我们甲方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其余四年的租赁费.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其他 2011-06-06 20:2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乙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建议积极应诉。
  • 谁经营由谁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这些证照是不能出借、转租、涂改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有权按合同当初条约留住违约金。因为你也有损失,在他的经营下,你饭店的名声受到后续声誉不好而导致难以起步。同样有经济上损失。你的这场官司不会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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