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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做家具零售的,2014年10月份原告给我送了一批货,到2015年2月15日(年底腊月27)原告用一张纸写了余下的货我签(末付款,我的名,和当时的日期),这张单我早己忘记,今年(2017年3月)他拿出这张纸告我上面的货物末付款,请问这张单过期了吗?我认不认?

离婚 2017-03-15 16: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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