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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集体企业改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来的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代表全体股东,而现在又说股东代表大会违背公司法,经董事会决议以股东会决议的名义,叫股东代表自愿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代表的股东股权)给公司工会,由公司工会持有和管理,是否合法? 公司工会主席和监事会召集人(现更正为监事会主席)是一个人,他能否同时任职? 新公司章程里把原来企业改制时量化给职工的资产一项都取消了,是不是侵吞了每个股东的资产?

其他 2011-06-11 17: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叙述的情形来看,你公司管理结构相当涣散,“经董事会决议以股东会决议的名义......”这样的决议是违反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的,但是具体的情况还得看你方改制过程发展情况和公司章程来确定 在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里,本不存在所谓的量化给职工的资产,只存在大小股东的股东权益,如果你认为此举有威胁到小股东的权益,完全可以反应给监事会,如果不能实现权益保障,亦可就此起诉。 具体解决策略还得根据可以看得见得书面证据来确定,如你有疑问可qq或来电咨询
  • 建议带上材料找律师面谈。 为保证你得到详细回复,建议来电咨询律师。
  • "经董事会决议以股东会决议的名义,叫股东代表自愿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代表的股东股权)给公司工会,由公司工会持有和管理”前半句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后半段章程是否允许? 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决议并备案。 可以提请董事会或监事会解决,否则,考虑起诉维护小股东利益。
  • 你好,需要看公司章程如何规定。协商不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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