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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和前妻2004.7离婚(法经院判),1岁半大的小孩子判女方带. 2.初期女方未再婚的第一年半接受每月300元的抚养费.后改嫁后就拒收抚养费.但从此(2005年就不知方向,不让小孩子和我见面至现在.电话和改嫁后地址也不肯告知,问女方相关的亲属也回避不答. 3. 2005年改嫁后的男方也是离婚的,已生有4个小孩子,约为8~15岁之间.我前妻为此男方婚后又再生一个. 4.本人2008年2月再婚,现生一小孩. 大约 情况如上, 我想了解: 1.我要求恢复探望权,如何方法做到? 2.因前妻再婚后小孩子较多,照顾不是太好,长期由前妻亲妈照顾较多时间. 但此家环境也不算好,有母无父,大姐已嫁,大哥精神有问题,小弟未结婚, 约18岁.我很想让小孩回到我身边带,对小孩子成长会更好一些, 这需要何种条件,有可能吗?应当注意什么细节?? 多谢.希望获得广大律师的指点..

调解 2009-03-04 10: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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