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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我2011年11月份进厂,过两个月试用期后签合同,但是厂方没给我们合同,只一份自行保管,另外从不发工资条,2011年11月至2014年11月三年,因当时我经济很困难没交保险,至现在仍在该单位工作,现在我有点能力了,可以与单位共同补缴这三年的保险吗

离婚 2017-03-17 12: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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