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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退休后,被原单位(事业参公的)返聘工作了4年。现在不做了,能否亨受《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4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当时返聘时,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发了通知,明确了返聘期的工资待遇,并以括号说明:其他福利待遇均按照合同制聘用相关规定执行。现在由于单位负责人换了2年,现任负责人对我的经济补偿不想给,我该如何维权?恳请律师帮忙解答,谢谢!

其他 2017-03-17 10: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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