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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们是服务行业员工,住在公司提供的宿舍,室友趁我们睡着,偷走4部手机,原价值超过5000元,但是现在被估价不到1500元,又念在犯罪嫌疑人未满十八周岁(1993-12-15),并初犯,所以拘留24小时后放人,给我们的处理意见是自行协商。我还想咨询一下我们的用人单位是否也应付一定责任?因为之前也曾丢过5部手机,但是老板没有报案,也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只是每人赔偿500元。

刑事辩护 2011-06-08 16: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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