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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单位请电力公司给职工住宅楼更换新电表,而电力公司错将两家电表出线搭错,以至六年两家交的都不是自己家的电费。直至2011年5月才发现。期间2004年至10年12月的电费都是交至单位,再由单位转交至电力公司,这期间多交电费一方就有一千八百多块,这还未算2011年至今的费用。一千八百多块,对于一个小城市退休工人来说,也是两个多月生活费。如今出了问题,多交电费那家找单位和电力公司想要退回自己多交的电费,两家都推说不是自己的问题。那到底又该谁负责。电力公司说是单位收的费,他们收的是单位总表费用不对应个人。2010年12月后出的问题他们才对应个人。之前的就不是他们的责任。单位又说,他们只是代收电费,电表装错也是电力装错。该怎么办,该不该电力公司负责?如果走法律途径该告谁?

诉讼 2016-01-03 11:2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我认为少交电费的那户人家应当向多交电费的家庭返还不当得利。当然起诉时可以将几家单位都列为被告
  • 退休工人退休前的劳动纠纷,按规定时限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退休工人退休前的劳动争议纠纷,退休后在没有超过时效的,可以申请仲裁。
      退休之前的劳动争议,劳动者虽然已经退休,但是主张的是之前的权利,没有超过仲裁时效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单位已为离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按工伤处理。
    该处理意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我认为少交电费的那户人家应当向多交电费的家庭返还不当得利。当然起诉时可以将几家单位都列为被告。
  • 关键要看是谁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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