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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至今已分居两年多,有一女儿,男至今下落不明,没有承担过抚养责任,现女想起诉离婚,但男故意不肯给女其目前在上海的地址,女上海户口,男外地户口,法院表示除非有派出所或居委证明男下落不明,否则只能去外地起诉,女已向居委咨询过,居委表示开不了这个证明。这个问题非常头痛,如果男一直不出现又不肯给地址的话,难道就真的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吗?所以想请教律师有什么办法能让女在上海起诉呢?如果立案后,是公告送达还是寄给男户藉地(女有男的户藉地地址)?这种情况,会一次判离吗?抚养权及抚养费如何判?期望得到您的回复,不甚感激!

离婚 2011-06-08 17: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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