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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有一名员工,于2008年10月22日发生工伤,左腿腓骨三分之一处粉碎性骨折,右足后跟骨粉碎性骨折,其在工伤后休满24个月工伤医疗期后,由于身体没有康复,两次延长医疗期至2011年5月31日.现已评为八级伤残.我公司通知其于2011年6月来公司上班,安排的岗位为看道口(劳动强度极低),其来公司上班两天后,又向公司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和拍的片子,提出其钢板取出后,一直没有痊愈,现腿已肿不能继续上班.其劳动合同于2011年7月1日到期. 针对这种情况,有以下两点疑问请帮助解答:1、我单位可否在其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续签,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赔付,如果其本人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我单位可否单方面强制执行(因为劳动合同已到期).2、如果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我单位应该如何处理,如果还要处长工伤医疗期,那么以什么为依据确定其医疗期延长期限(是以医院诊断还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医疗期期间是否还发放工伤津贴(已评残)。

其他 2011-06-08 20: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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