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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银行贷款给了她的朋友,银行打电话我才知道她贷款了,请问这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其他 2018-01-19 04:51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主要看你是否能提供证据证明贷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是家庭生活。
  • 如果没有用作夫妻共同生活,不算共同债务,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银行贷款离婚后妻子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债务需要分情况。  如果贷款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话,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了,有偿还的义务;如果能证明这个贷款却为丈夫一人债务的,可以拒绝承担。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不属于共同债务,你可以收集证据证明他的贷款是给朋友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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