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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梁山县**中学学生董**,在上体育课时,在操场打篮球被同学撞倒后,左足外侧搁到操场裸露的砖石块,当时不能站立,感觉剧烈疼痛,事后由体育老师和同学,架到水管处用自来水冲洗,仍然剧痛,不能站立,直到放学,老师并没有通知家长,也没有派人送学生回家,学生自己找同学送回家。请问学校和老师有没有责任?

仲裁 2011-06-09 09: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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