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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7.3.16日在一家公司办理了急辞工,2月和三月的工资一共是4242.57,我打电话咨询过人力资源劳动管理局,也打电话咨询过xx劳动局,前者说如果是当月提出辞职申请,违反公司劳动没有提前一个月辞职申请的扣20%,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扣30%,所扣除的最后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工资的最低标准,而且该人力资源劳动局说,如果是3月提出辞职要求的,不管3月分工作是否有做满一个月,一定是三月扣除对公司制造的损失金额,但是xx劳动局的又说,可以二月和三月一起。加起来扣除百分之五十(一个月扣20%一个月扣30%)。说这是合理的。那我就搞不懂了,难道各个地方的劳动法律条例都不一样吗?不一样,那好、法律监督管理局怎么去监督呢?然后现在是,公司给我算的工资是我2月和3月加起来是4242.57*50%=2121.28(这看起来不是相当于我二月和三月两个月都扣除了50%吗?)那劳动局所说的一个月扣30%,一个月扣20%,那是不是应该2月或者3月分别扣除20%和30%呢?请各位律师帮帮忙,怎么算合理,2月的工资是2850.25元,3月的工资是1392.32元。拜托了。

其他 2017-03-22 13: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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