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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十一年,是2000年3月9日进这家公司的。于2006年12月调到公司以另外的名称注册的一个分厂工作,以前都没有和公司签劳动合同,现只在这个分厂签过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是2009年5月1日到2010年5月1日止,以后就再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分厂倒闭,我于2011年3月1日回到总公司上班,总公司现只给我买了工伤和社区医疗保险,没有买养老和失业保险。从回总公司上班后部门主管一直在工作上刁难我,还叫我自己辞职走人。如果我主动辞职的话能找公司要经济补偿吗?能找公司要从2010年5月1日之后没签劳动合同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吗?还有能要求公司补交2011年3月1日之后没交齐的社保吗?

诉讼 2011-06-09 20: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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