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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在一装修公司上班,才上一个月里面的老板就要在其他地方开分公司,问我们要不要合伙,我与其他4个同事都参加了,每人都给了他一些钱,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一直在亏钱,我们又每人投了一些钱进去,之后都无心经营就没有管了,都是老板在管。之后在经营期间欠了一些工资,现在老板要求我们共同来拿这个钱。我们没有什么合伙的合同和股份协议,公司也没有执照。请问,我们应该拿这个钱吗?

其他 2017-03-27 22:2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首先,合伙性质。没有签署合伙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在认定合伙的情况下,一般合伙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如果对方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合伙关系,这个钱理论上来说是应该给的,但如果对方无法举证,那你们即可不承担该笔债务。
  • 可以不拿,要拿也要把账目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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