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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本人租用县城周边村庄一块土地,0.82亩盖了住房,合同写着租用期50年,租赁费共计5000元,所收费用打了收条。合同盖着办事处公章,现在又换了新书记,说我所交费用不符,现在土地租赁费是1000元一亩,让我补齐欠款,以后每年按土地租赁费【租赁费涨到1200元一亩,就按一亩1200元交】年缴。说不按规定交,就去法院告我,请问我的合同还管用吗?还有法律效应吗?

其他 2017-03-28 13: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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