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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假冒乡政府的名义伪造了一份材料作为证据,凭代理律师与二审法官的关系,采信了这份证据,将127万余元的债务转嫁个被告。在再审中原告以伪证为基础自己编造了多份材料将伪证中的内容加在里面,取得了村及乡政府的盖章。但事后帮忙盖章的人承认内容不真实愿出庭作证。请问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被告应以何方式追究其责任?

其他 2011-06-22 10: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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