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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年前我与**签订了租房合同,合同到期后**不予续约,去年三月,**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我腾退房屋,同年十月,一中院准持原判:判令我腾退房屋,给付房屋占用费近十万元,同一年,***公司,也就是这房屋的产权单位,也想收回该房屋,便和我商议了腾退补偿协议,在协议未签字的情况下,***公司派了几十人,強占了我的出租院!这里要说明的是,十多年前,***公司就把该房屋出租给了**公司,租期是三十年,另外我向**求偿已于今年二月十日开庭了,面对***公司的非法侵占,我该怎么办?敬请指教!

其他 2017-04-15 21: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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