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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赵某和马某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地点因一点口角发生打架事件,没有报警,单位以此将两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赵某属于无固定期合同,在单位工作17年,单位的员工手册中没有注明员工与员工打架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请问这种情况赵某能否到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单位是否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呢?谢谢!

刑事辩护 2020-01-01 14:02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单位涉嫌非法解除,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未支付加班费等情况可一并要求赔偿。建议您详述案情。您可以来电咨询,为您进一步分析
  • 你好: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报警 配合警方的调查处理。
  • 您好,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 你好,可以人社局投诉。。。
  •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医疗期满了,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以解除合同,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 因此如果发生了相关的意外,员工在住院治疗且医疗期满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进行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
  • 1、员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故从2008年1月始才有经济补偿的,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员工主动辞职有补偿的,故以前的是没有补偿的。 2、支付加班费,东莞地区一般也是仅支持两年的; 3、补缴社保,不能补的,支付现金。
  • 解除劳动合同,看解雇理由,只要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开除的,都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支付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十级工伤,离职时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咨询参保地社保局。单位没缴纳社保的,补助金由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你好,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涉嫌构成违法解除合同。建议您先和对方协商进行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建议诉讼解决
  • 你好,需要根据具体规定
  • 您好,要根据单位规定执行
  • 你好,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涉嫌构成违法解除合同。
  • 需要根据单位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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