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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是一家钢铁生产企业,把自身的优质资产(包括土地、厂房、主要生产设备)作为对外投资资本,在原址上和新的投资方组建了新的公司,悬空了原来的债务,老公司没有任何给付能力,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执行老公司的股权外,还有没有别的好办法?能否追加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 2017-04-07 21:1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 新公司应当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你好,你们是否有证据证明你说的事实,如果有可以执行这些财产
    【追问】您好张律师,目前我们没有证据,但新公司就在原址上,用原来的厂房设备进行生产的,通过法院询问调查,很容易证明的。我想向您请教一下,通过采用哪些法条,可以执行这些财产?谢谢!!
  • 新公司应当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追问】您好毛律师,怎么样才能够认定债务人的行为是企业分立呢?从表象上看是对外投资啊!
    【回答】到工商局查询。
  •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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