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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间2011年5月16日,事故地点:桃村汽车北站大院内,当事人:李胜祖(教练)陈文全(学员)孙伟伟(受害人)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陈文全在李胜祖的指导下驾车由东向西进行场地训练时,与前方顺行的孙伟伟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孙伟伟及其子王俊翔受伤,两车损坏,李胜祖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负全责,孙伟伟王俊翔无责任!损害赔偿调解结果:经济处理:1甲乙双方的车辆维修费,拖车费等有关发票2孙伟伟王俊翔的医疗费,误工费凭医院单据及有关证明,以上费用全部由李胜祖承担。像这种情况及精神损失费一般赔偿在多少钱合适?

调解 2011-06-10 23: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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