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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已结婚5年了,现住的一套楼房是婚前我对象买的。他买房子时是以他姐的名义买的,即首付和办房贷的一切手续都是写的他姐的名字,而实际上首付款和还贷都是我对象出的钱。婚后也是我俩出钱还贷,房子是按揭贷款20年的,到现在还没有还清房贷。当时我对象和他姐之间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房子是我对象出的钱,只是用他姐的名,房子产权归我对象所有,等以后还完房贷再过户到我对象名下,他们之间去进行了公证。然后我和我对象之间又进行了婚前财产约定,将房屋产权约定为我们共同财产。现在我们由于感情不和想离婚。我想咨询一下,像我目前这种情况,如果离婚的话,房子是按我丈夫的个人婚前财产处理还是按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来处理呢?该怎样处理才较公平一些呢?急切期待你的关注。

离婚 2009-03-05 22: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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