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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具有全封闭,禁止行人,非机动车,进入的特点,可以说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不会对高速以外的行人遭成任何危险的,行人出现在不该出现的全封闭高速上,是造成事故的因果关系,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依法尽责。《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收费车辆提供安全,快捷的优质服务。因此高速公路在管理公路的经营中未依法履行职责,并且其行为造成事故的发生,应对此事故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有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三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予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第十六条规定 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设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有瑕疵造成人身损害的,有所有人或管理单位承担 赔偿责任。

调解 2011-06-26 08: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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