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女儿去年四月被被同学意外推到,从监控录像上看只是被碰到坐到了地上,不严重,但随后的两小时身体无力,头晕,上不来气,无法自己行走,老师通知我,我带孩子去看病,两个责任人家长也陪着去了医院,做了多项检查无异常,孩子情况有所好转,但还是没头晕,医生建议回家观察,第二天和第三天我又独自带孩子去别的医院做了检查,因为其中一个孩子以前两次造成我女儿意外受伤的心里阴影,大夫最后定论是心里问题,当天检查花了六百多,第二三天检查花了两千多,另外一些其它的交通和误工费用,后来学校协调未成,对方家长认为怎么一个小小的碰倒,不会有这么严重,我女儿属于装病,两个责任人家长只同意赔付第一天的六百元,别的一概不陪,我不同意,对方让我诉讼,当时由于处于孩子生物和历史即将结业的复习阶段,为怕影响孩子学习,一直搁着,现在马上快过诉讼期了,到现在责任人没有道过谦,还在学校恶意污蔑我女儿为了讹诈,说实话,三两千真不值得讹诈,今年我女儿检查发现有轻微心脏早搏,我想这是她去年碰到会这么严重的一个因素,当时不明显,所以没检查出来,但如果没有碰到导致,我也不会花三千多给孩子检查,请问这种情况我能告他吗?他们有没有责任!非常感谢回复!

离婚 2017-04-01 14: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依据过错承担责任,可以搜集证据诉讼解决
  • 你好,这种情况您可以搜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确有证据证明您女儿的伤病是由于对方行为引起的可以依据该事实提起诉讼。同时,对方的污蔑行为若确实造成您女儿客观的社会评价降低,那么您也可以起诉对方侵害了您女儿的名誉权。 必要时可以委托我们专业律师代理,帮您争取最大利益。若需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 你好,可起诉处理,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 你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并计算相关的赔偿金额。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哈尔滨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