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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昨天一家公司面试实习生,面试通过了。然后昨天叫我签了员工培养协议(一式两份),要求我先到一款上APP贷款22600元,在公司实习俩个月后,再在公司待满十八个月就不用偿还,若没待满就要偿还贷款,协议我已经签了,但是贷款并没成功公司下班时间到了我就先回去了。今天听别人那家公司是培训公司,是骗人的,我就过去那边公司取消协议,公司方面同意了我的取消协议的申请,并且撕毁了两份协议,并答应我不追究我的责任。但是在撕协议的时候保存在公司方面的协议我还没来的及确认内容就已经和我保管的协议一起撕成碎片了。在这种情况下,我在想有没有这么一种可能性,撕毁的俩份协议中由公司保管是假的,真的并没有撕毁,对方是否会拿那份可能没有撕毁的协议去告我,要求我赔偿违约金。虽然公司方面答应我不追究我的责任,但是那时侯是和公司的一个领导俩人在一起说的,没有第三个人在场,所以现在我没法证明公司说过这句话。我是一个今年7月份才毕业的应届生没有什么社会经验,性格内向,在签订和取消协议时也没想这么多,是后来上网时才想到的。刚才我到公司要求贷款的APP上查看,那上面显示这次贷款是失败的。我想问一下您这种可能是否存在,几率有多少,我现在十分害怕,希望您能给我一个回复。

其他 2018-12-23 08:1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如果贷款没有下来,目前没有风险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
  • 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如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辞职,应当赔付相应的培训费。
  •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 建议你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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