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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4年10月份进入一家私营企业上班的,2015年的8月份签了一次合同(一年期),2017年的3月初签了一次合同(三年期),以上两次合同都没给我一份,所以我私下里认为合同不具备法律上的依据,从我14年10月份入职到2017年2月底,公司未能给我缴社保,在今年3月份同意为我开始缴纳,但是在2017年3月份之前的就不同意补缴了,我觉得很没有道理,有违法嫌疑,请问李律师根据以上所述我可以得到哪些方面的法律支持?2014年10月至2015年8份没签合同期间我还有机会要求公司补偿我双倍工资吗?期待你的回复,谢谢!

离婚 2017-04-06 18: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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