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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妻子娘家是我村村民,10年她来我家借款四万元,说是用于家里建造车库,猪舍。我说数目较大要她连口子共同签字,她解释家里已经动工,丈夫暂时离不开,问及可否以后补签,因为不久她的娘家某个亲戚就要娶儿媳,到时她两人都回来参加,我同意。后来她二人来我村参加婚礼时果然让她丈夫在借据上补上签字。在以后的二三年间,我曾经打电话问及还钱的事,女方以工程款还没结算为由请求宽限,我只好边等边催,14年下半年女方电话停机,我只好亲自到她婆家讨债。她丈夫和婆婆说两人已经离婚,并且说在离婚协议上商量好了债务归女方偿还。我说第一,你们借钱时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借款用于家庭建设,你们谁都有偿还义务;第二,你们的协议我认为无效,那属于恶意窜通,躲避债务的违法行为,对方无言以对,接着又说暂时也没钱,等有钱了在给。以后我又去过三次,对方都已没钱为由一再推脱,最后一次直接说要不你起诉吧。今年三月六号我递交了起诉状,四月六号开庭,现在在等判决结果。我想知道我有胜诉的可能吗?要多久才能出结果?

离婚 2018-07-27 15: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案件存在是时效的问题 需要看当庭出示的证据 以及双方的答辩 一审一般六个月
  • 暂时无力偿还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还款,或者延迟还款。被起诉后,需要积极应诉,争取在法庭上达到分期还款或限期还款的目的,如果法庭不予支持,会限期偿还全部债务,如拒不支付,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   法律规定,夫妻婚后产生的债务,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都属于婚后共有债务,需要夫妻一起承担偿还责任。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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