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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南道县人,未婚。未婚夫系台北人,多年前离异。年前经台北市法院办理了与我结婚的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资料,其中一项单身证明有效期为半年也就是下个月到期。但我听说了有个管理条例(三)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请问到底是以哪个为准呢?还有我应该提交哪些资料呢?谢谢

离婚 2011-06-13 17:1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是在台湾登记的,请咨询台湾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在大陆登记结婚的,需要台湾当局出具的未婚登记证明及公证,有效的护照,然后到你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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