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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外企上班,先是做仓库管理工作,现在领导说要把调到生产线去,而且还有试用期,关键是我已经来这家公司快三年了试用期早过了。请问他们这样做是否合理合规?

诉讼 2019-04-29 00:13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你好,是严重不合理的。公司是无权随意调动员工的岗位的,且不能约定多个试用期。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合同具体是怎么约定的?公司现在是什么态度?协商不成可主张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您可以先来电免费咨询一下,我会给你一些法律建议
  • 你好,请问为什么要给你换工作岗位?之前有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通常换岗是要经过你同意的。建议你来电跟我详细沟通一下,我需要了解下具体情况才能帮你判断该如何处理
  • 您好,这其实就是变相解除劳动合同,又开始新的劳动合同。您可以拒绝,您现在还要继续做下去吗?留下证据可以要求赔偿的。欢迎来电咨询
  • 您好!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只可能有一次试用期,就算是调整工作也不可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和法不和理的。
  • 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只有付出了劳动,就有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需要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依法支付工资,规定不满20天不支付工资的规定违法无效。
    《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四条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
    或者终止之日。
  • 您好。不合理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主张赔偿,具体的建议你直接电话咨询。
  • 你好,不合理。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员工岗位,且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且不能超过6个月,另外有签订劳动合同吗?单位有为您缴纳社保吗?如有需要您可以来电和我说一下具体情况,帮您进一步分析。
  • 你好,确实应该没有试用期了
  • 你好,不合法,有签订劳动合同吗,具体情形建议通过电话详询,以维护你的最大权益,咨询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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