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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单位签了三年连续合同(2008年6月1日--2011年5月31日),在2008年和2009年年底时候单位给我们工人多发了一个月的工资,是在年前发放一小部分,年后发放余额形式发放,当时签名表上显示是当年经济补偿确认。现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只同意给我一个半月经济补偿,我坚持按合同补偿给我三个半月经济补偿。在前再次签收工资前,单位没有提前通知和协商,合同没有约定提前支付经济补偿。合同约定的: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每两年体检一次,单位没有做到。请问我能要求单位给我三个半月经济补偿吗?

争议解决 2011-06-14 09: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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