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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四川人,孩子的爸爸是陕西人,生孩子的时候把户口迁过去了,现在已离婚一年,但我的户口没有迁回四川,离婚时从那边的户口簿里分了出来,我一个人一个户口薄,但户主还是他爸爸,离婚时我们没有任何财产划分,请问我现在只有一个户口在那边,如果那边被国家占地或者拆迁我还有份吗?

离婚 2020-07-30 13: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即可,婚期的个人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女方的嫁妆,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归女方所有。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应依约定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 离婚后不管是你前夫或前妻的遗产,还是他父母的遗产,离婚了就不能再继承。 是否能继承遗产,与户口没有关系,只与是否还存在夫妻关系有关,离婚后就解除了婚姻关系,当然不能再继承。当然户口落户于哪里,跟父亲或者跟母亲甚至跟其他人同户。都不影响父母子女的关系,也不影响继承权。因为是否享有继承权是法定的。(例:很多人读大学后都要签到集体户口下,那么依然不影响他们本身的继承权)。
  • 离婚财产分割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和平友好地分割财产,没有纠纷。另一种是当事人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分歧时,请求法院判决分割财产。
    法院判决分割财产时,主要有如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 您好,咨询当地拆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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