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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1984年12月24日生,王1986年12月10日生,两人在其邻人张的教唆下,多次进行抢劫.2000年10月18日在一次作案时,李.王二人同被捕.问他们三人各负何种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2009-03-12 12:07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共同犯罪 抢劫三次以上的为情节恶劣,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 属共同犯罪,抢劫三次以上的为情节恶劣,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 王不满14岁,可能不受刑事处罚。李张是共同犯罪。
  • 属于共同犯罪
  • 属于共犯,刑期要看具体案情来定。
  • 抢劫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具体的需要看看犯罪情节,才能确定刑事责任。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 *** 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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