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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事业单位连续工作14年,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签订的3年固定期合同已经到期6个月,但单位一直没有与我续签劳动合同。我的工作时间已经满10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部的工资”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6个月的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工资基数是按什么确定,是否与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工资相同?

调解 2011-06-18 19:4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如不想继续工作,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即再支付一次2011年2到6月你本人已领的工资。 如想继续工作,就不提劳动合同的事,视同已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详细咨询,与我联系
  • 双倍工资不仅仅指基本工资,还应包括各种津贴,福利,奖金等劳动报酬 现你的情况描述不够全面,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 以实际支付的工资为基数。其他具体问题,可与我联系.
  • 工资应该是你的最近三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各种津贴等
  • 双倍工资不仅仅指基本工资,还应包括各种津贴,福利,奖金等劳动报酬,具体工资的概念在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劳动法实施意见中有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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