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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妻于2010年1月18日等无效后判决离婚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诉我离婚,经满城县南韩村镇法庭调解。调解前孩子并未出生,调解后生有一女。因满城县南韩村镇法庭调解无效后判决离婚。一,同意离婚。二,孩子抚育费23175元及医疗费1510元。三,陪嫁物品归女方所有。四,女方返还彩礼21450元。问:一,孩子抚育费23175元及医疗费1510元对不对。二,陪嫁物品归女方所有和女方返还彩礼21450元应不应该

离婚 2011-06-16 21: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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