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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原告,女方为被告,我俩在1997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同年3月30号结婚,生育了一对子女,2000年开始我外出打工,在2002年她怀疑我在外面同我表妹有了婚外情,双方感情开始恶化,双方开始分居,双方都外出打工,子女一直都由我父母抚养,一直是由我给生活费,双方婚后没有共同财产,于20009年我向法院起诉离婚,她拿出了一封在2002年7-8月期间说是我表妹寄给我的信(看不清落款名)是一封好肉麻的一封信,同年6月法院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理由不准离婚。 今年4月我又向法院起诉离婚,昨天法院向我们进行了调解,她又拿出了那封信以我的过错为由,要我赔偿她10万元,要在我父母家产分一份才肯离婚,结果是调解不成,法院决定在6月10日开庭审理。请问这样的一封信可以作为是我过错的证据吗?她要我赔偿她10万元合理吗?

离婚 2010-05-27 11: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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