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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县城,A与B是邻居。一天早晨,B的人民币被他人抢夺,B怀疑是A和他人共同所抢,事后B向他人散布说自己的人民币就是A所抢,双方为此发生吵闹,A无奈,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公安机关以A 涉嫌抢夺罪予以行政拘留15日,第三日因证据不足,对A予以释放。事后A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赔偿其名誉损失10000元,并赔礼道歉。在诉讼过程中,B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公安机关对B人民币被抢夺一案尚未侦查终结的《证明》,于是A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其撤诉。一月后,B以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又起诉,法院又受理了此案,但B又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公安机关对B人民币被抢夺一案尚未侦查终结的《证明》。现公安机关那边又没有一个侦探时限,也不知道何时能将B人民币被抢夺一案侦查终结。此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是不是重复起诉?裁定驳回起诉?还是裁定中止诉讼?

肖像权 2009-03-10 08: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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