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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8年6月30日到公司上班,2008年12月15日被公司以经营需要为理由辞退,公司未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人准备申请劳动仲裁,1:赔偿2倍工资,2008.8.1-200812.15扣除工资后共计4.5月的工资;2:劳动法47条:工作不满6个月赔偿0.5个月工资,劳动法87条:支付第47条的2倍工资、2*0.5=1个月。 本人的问题是:本人能得到是4.5个月+1个月的赔偿,还是只能得到4.5个月的赔偿。换一句话说:得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就不能得到被辞退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仲裁 2009-03-10 17: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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