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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5年12月与被告分居,2016年4月起诉与被告离婚,7月法院判决下来,没有准予离婚。2017年3月我再次起诉,已经立案,过了快两个月一直没有通知我开庭时间,今天(4月24日)我打电话咨询承办法官开庭时间,法官说被告电话关机联系不上,邮寄送达也没有人收,去被告家里找也没人,让我再提供其他联系方式,我问遍了朋友,还是不知道他的其他联系方式,我也跟法官说了,我提供的地址就是被告户籍所在地常住地址,他和他父母一起住,肯定是有人的,可能白天上班家里没人。法官就是一直说去找了没人,我说那我申请公告送达,他说不可以,不符合条件,让我自己去找被告。但是被告是山西人在山西,我是湖北的,来回奔波走不开,而且送达传票不是法院的职责任务吗,况且我提供的地址没错啊。1.法院可以这样要求我去找吗?2.我可以要求公告送达吗?法官不给办怎么办?3.公告送达时间拖得太长,我觉得留置送达是可以的,邮寄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我留他父母的电话可以吗?4.如果我不去找被告,法官会一直拖着我的案子吗?就永远不能开庭结案吗?

离婚 2019-09-22 03:12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您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一般可以申请公告送达,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介入
  •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如需帮助,可来所面谈或来电详询。
  • 您好,可以申请公告送达的,根据情况提出书面申请。
  • 你好,咨询承办法官。。
  • 在债务追讨起诉至法院的案件中,原告起诉后法院应该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需要在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六种。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邮寄送达
    (五)转交送达
    (六)公告送达 因此关于债务追讨起诉到法院的情况下,关于传票送达可以依照上述各中规定进行。
  • 您好,建议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 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案件
  •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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