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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近日到海口某房产看中一套房子欲购,签了合同交付两万定金,但返回三亚后房产商告知其将房产价格写错,要求我反寄回作废,没有录入系统,不寄回按认筹金退还。将其寄回后,才方知无法进行组合贷款,介于此想要退房,要求房产商退还定金,房产商拒绝,想问是否可以索回定金,把对方写错的认购书寄回后,对方把新的寄给我签字,但新的认购书没有甲方签字并且没有盖章。只有置业顾问和我本人的签名,是否据有法律效应。当时对方说的是不把写错的及时寄回来没办法录入系统,只能把定金退回。因贷款事宜没能达成共识,故没有把新的认购书交回。既然之前说过错的无法录入系统,正确的还未寄回。怎么就可以录入系统了?并且还不退定金。

离婚 2017-04-24 22: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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