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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几天前收到了来自法院的一份传票,内容涉及我在2007年为组建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崇明营销部时招募代理人曾经签署过一份招聘代理人的担保文件,最近因为该代理人在代为销售泰康人寿人寿保险产品违规代签名被客户投诉到泰康人寿,泰康人寿逐全额退保之后,因该代理人涉及违规作业,起诉至浦东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令该代理人退返该保险费,同时把我作为第二被告一并起诉,同时也要求法院判令我与该代理人共同退还保险费。但是,我觉得我当时并未与该保险公司签署过任何合作协议或代理协议,也从未和该保险公司订立过劳动合同,本人认为,我当时签署的担保根本无法律效力,这份担保书自始无效。因目前临近开庭,所以特来函给你们寻求法律帮助。谢谢!

其他 2017-04-29 22: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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