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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1、政府与移民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2、当地政府能否以公示,替代拆迁按支合同?以公示代替拆迁合同是否违法?

离婚 2017-05-06 23:29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针对失地农民。前二项对象为物,系对物因征地受到的损失的补偿,基于损失与补偿的法律因果。后一项对象为人,系对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劳力安置,该项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这些补偿费的权属亦作出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 您好,看具体情况。有争议可以依法起诉,如质疑政府的行政行为,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如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详细情况可以咨询律师后处理
  • 你好,不能以公示代替安置协议,除非是国家、公益性质的政策。如需帮助,可来所面谈或来电详询。
  • 您好,属于合同行为
  • 你好,不合法。。。
  • 政府与移民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是行政行为
  • 你好:各地拆迁补偿政策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征拆办。
  • 您好,属于合同行为
  • 属于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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