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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名船员,于2007年8月跟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我有以下几点提问: 1.劳务合同的双方是独立的,只是存在提供劳务的关系,而劳动关系有身份隶属关系的一层含义。而在本合同中的甲方,不是指的独立个体,是不是在本质上还是属于劳动合同?? 2.劳务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以直接处理,适用于民法的规则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请问,这种说法正确吗?? 3.公司只是委托相关学校帮他们培训,在培训和学习期间所有的费用都是我们自付的。那么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需要付违约金吗? 4.而且在当初学校就跟公司之间签了合同,等学员考完所有的证书后,由学校寄到公司去(就是克扣)。他们之间的这种协议有法律依据吗? 5.这种公司每年还要向我们收取所谓的管理费,但实际上他们除了收钱以外,什么责任义务都没有.后来我们就没有交了。而且管理费这一项合同上并没有注明。请问,这种情况下能跟该公司解除合约吗?

其他 2011-06-19 14: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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